因欠稅被限制出境,必須全部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才可以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某公司滯欠數筆稅款未繳,除了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外,因為欠稅總金額達到「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欠繳稅捐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的標準,所以公司負責人陳君被報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事後雖經行政執行處准予分期繳納,該公司也依欠稅總金額及核准分期繳納的期數,開立數張支票交給行政執行處按期提兌,陳君持已分期繳納為由,申請解除出境限制,但仍被否准。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一旦被限制出境,必須繳清被列管的全部本稅、滯納金、利息及罰鍰,或是提供相當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所以,開立票據分期繳納在未全部兌現前,或剩餘欠稅總金額低於該辦法規定的限制出境金額標準,都不符合「繳清」之規定,仍然不能解除出境限制。至於提供相當擔保,可以第三人所有之銀行存款單及不動產等作為擔保品,但不動產必須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易於變價及保管,且沒有產權糾紛的規定。
最後,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的稅捐必須依照期限繳納,若已造成欠稅,也應及早清償,以免一再拖延累積,致達到規定金額標準而被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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