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承租共有物,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分別計算租賃所得及開立扣繳憑單,俾供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國稅局舉出實例:甲、乙、丙三人共有房屋一棟,於95年由甲出面出租給丁公司,丁公司以甲君為所得人,開立95年度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甲君亦據以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乙及丙二人未申報其應有部分之租賃所得,稽徵機關查核時,按各共有人甲、乙、丙三人之應有部分,依法計算各共有人甲、乙、丙三人之個別租賃收入,並就其應有部分之租賃收入歸課所得稅,依法退補各共有人之所得稅。 該局特別呼籲,承租共有物之扣繳義務人,於申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時,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分別開立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1011】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元錤 聯絡電話:7256600轉8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