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進貨事實列報成本費用,將遭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並且要特別注意,無進貨事實千萬不要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充當成本或費用憑證,否則一經國稅局查獲將遭補稅及送罰。
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轄內某一營造公司及機械工程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渠等無進貨事實卻虛列成本費用,金額分別為380餘萬及60萬元。其中該機械工程公司坦言,有一名李姓男子向其兜售發票,聲稱只要付百分之8的金額,就可以取得百分之百的進項發票,公司因一時貪小便宜,誤觸法網。經剔除該無進貨事實之成本費用,核定補稅96餘萬元及15萬元外,並分別處以77萬及12萬元之罰鍰。
國稅局呼籲,誠實納稅才是上策,千萬不要心存僥倖、貪圖小便宜,取得無進貨事實之進項發票列報成本費用,以免擔心受怕,當逃漏稅事跡敗露時,還得繳交為數可觀的補稅、罰鍰金額,實在是划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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