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舉辦年終晚會、旅遊支付之費用應否申報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犒賞員工,提升員工士氣,舉辦慶生會、年終晚會或全體員工均可參加的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按其他費用核實認定,免視為員工的所得。另營利事業撥付所屬單位的獎金,如不以現金或實物分配予個人,而係作為該單位全體員工的康樂活動經費者,亦不視為員工的所得。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支付之旅遊費用如係補助員工休假期間的旅遊費用或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或業績標準等條件的特定員工旅遊部分,則屬於對員工的補助,應併入員工的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如其旅遊費用係由營利事業依法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所支付,則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職工福利委員會於給付時得免予扣繳所得稅款,但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有前揭各項費用之給付時,應注意相關扣繳申報規定,以免疏忽受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