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50元之交易得免逐筆開立可採彙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原則上營業人應逐筆開立發票。不過在符合特定條件下,營業人仍得採彙開方式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50元之交易,得免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但應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按其總金額彙開一張統一發票,註明「彙開」字樣,並應在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備考欄註明「按日彙開」,以供查核。但買受人要求開立時或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使用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均仍應逐筆開立,又此類「彙開」無須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前揭辦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就其對其他營業人銷售之貨物或勞務,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一、最近3年內無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且無積欠各項稅捐者。二、最近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惟申報時,應檢附列有各該買受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名冊,報送所轄分局、稽徵所。
該局提醒,各公司行號經核准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如有違反上開2個要件者,稽徵機關得停止其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改為逐筆開立。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