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契約在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者已貼之印花稅票不得退還。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稅捐稽徵處恆春分處表示:不動產契約書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其已計貼之印花稅票不得申請退還,依據印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至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在所不問,已計貼印花稅票既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不得申請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