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有5年管制期限。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稅捐稽徵處恆春分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者,得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但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另購之土地出售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稅法上亦明文規定,如重購土地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應追繳原退稅款。
該分處指出,新購土地再移轉包括一般買賣、贈與及交換,此外,土地所有權人重購之土地5年內如經法院拍賣者,亦要依法追繳原退稅款。稅捐處特別提醒民眾,如申請核准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者,一定要注意重購土地的管制期限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