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照土地稅法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經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所拍賣之價款,於扣除土地增值稅後,往往不足清償農地所有人之債務,故債權人每以民法第242條所規定之代位權,主張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由於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係屬不適於代位行使之權利,故債權人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會被允許。
該處表示,有關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實質效果,僅係延緩課徵,並非該次移轉階段已產生之土地漲價利益予以免除,課稅與否,買賣雙方之權益互相衝突。課徵土地增值稅,增加本次出售土地人之稅負;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承受人再移轉時之土地增值稅負擔增加,故土地稅法第39條之3第2項規定,農業用地移轉,故屬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應權利人或義務人提出申請,債權人尚不得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