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地價稅之土地於移轉時可申請分單繳納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來電話詢問,想要移轉一筆土地,可是因為經濟問題,無法繳納全數地價稅,可不可以分單就移轉土地繳納地價稅?
稅捐處表示,土地移轉時,依土地稅法第51條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又地價稅之課徵是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全部土地之地價總額計徵。因此土地所有人在屏東縣轄區內的全部土地的地價稅,依規定要依轄內土地總歸戶後發單課徵,但如果其中有土地因移轉需要,得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由移轉土地之義務人或權利人申請分單繳納,也就是說可由土地買賣雙方任何一方提出申請,將該筆交易土地之地價稅,從全部地價稅總額內分別計算後分單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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