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建築師、會計師及律師所開立之收據需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醫師、建築師、會計師、律師、地政士等執行業務者所開立之收據,與購物時取得之普通收據性質是不相同的,由於營業人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或兼具銀錢收據之營業發票,依印花稅法規定均免貼用印花稅票,不論營業人是使用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均可免貼用印花稅票;但是醫師、建築師、會計師、律師、地政士等係屬執行業務者,其執行業務所得並不是營業稅課徵對象,是不用繳納營業稅的,而是屬於所得稅的一般收入,其於收取業務收入時所開立之銀錢收據,並不是兼具營業發票性質,所以仍需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