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或妻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房屋所有權時,不須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因買賣、交換、贈與、承典、分割、占有而取得房屋所有權者,應申報繳納契稅。而所謂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指配偶因離婚或一方死亡,一方向另一方請求平均分配剩餘差額財產,因此,在法律關係上屬於債權的請求,而不是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取得所有權,所以不屬於上述契稅條例規定的課稅範圍,也就不須報繳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