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使用證明書適用時效有限制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時,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需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該證明書雖明定有效期間為6個月,係提醒土地所有權人需於6個月內完成賦稅減免之申請及土地登記等手續,並非指該證明書之證據力持續6個月。該證明書之作用只是在證明所申請之土地在該證明書核發時,係作農業使用無誤。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若於證明書有效期限內再度辦理移轉登記及賦稅減免手續時,應重新申請核發農地農用證明書。例如:甲將土地買賣或贈與予乙時,已申請核發6個月有效期限之農地農用證明書,土地辦理移轉登記後,該筆土地想再移轉時,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應重新申請農地農用證明書,始能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民眾如對上述規定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利用該處資訊網站【網址為http://www.hltb.gov.tw】查詢,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該處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