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議紀錄不能作為公司列報薪資費用的萬靈丹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司給付職工或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之薪資,必須確有僱傭關係或執行業務事實,並實際支付者,才能列報為公司的薪資費用,只憑股東會議紀錄將無法取得國稅局的認同。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稅法規定,公司職工之薪資,經預先決定或約定,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之薪資,經組織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預先議決,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准予核實認列。但是,部分公司或為誤解法令,或為逃避稅負,竟以預為安排之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主張無論盈虧皆須支領薪資,企圖僅以書面形式之會議紀錄列報薪資,對此類案件,國稅局都會深入查核。
該局最近查核轄內某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股東皆為家族成員,列報股東薪資費用計600餘萬元,支付金額係按各股東之投資比例計算,似屬盈餘分配性質,該公司雖主張係依規定辦理並提示股東會議紀錄及支付證明,但卻無法清楚交待各執行業務股東擔任之職務及從事工作內容,亦無法提示相關工作紀錄,本案因該公司未能證明有執行業務之事實或該項支出與業務有關,最後被剔除該薪資費用,應再補繳稅款150萬餘元。
國稅局呼籲,薪資費用為營利事業給付職工提供勞務之報酬,如經查明有虛列情事,除補稅外,還會依規定處罰,故應妥善保存薪資印領清冊、支付證明及出勤紀錄等資料,以免被補稅移罰,影響自身之權益。
如有疑問請洽:
審查一科吳科長,聯絡電話:(06)2298012 彙總編號:9612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