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可否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黃君係獨生子,因繼承其父龐大財產必須繳納鉅額遺產稅,惟因手頭資金甚緊,一時間無法於限繳期間籌足,特詢問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要如何處理?
該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惟如遺產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繳納困難問題,不能一次繳納時,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分12期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經申請分期繳納稅款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分別加計利息。若現金繳納確有困難,尚得以實物抵繳,稽徵機關會就納稅義務人所提供之實物,是否適合抵繳進行審核。如屬非課徵標的物抵繳之實物,則必須是易於變現、價值不易減損、保管容易且未經設定他項權利之實物,始可辦理抵繳。
國稅局最後提醒申請人,如對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款未如期繳納者,稅捐機關會就納稅義務人所未繳清之餘額稅款重新發單,並要求於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政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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