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未經依法登記或立案之團體,應申報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個人發心捐贈鉅額資金予未經合法登記或立案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須申報贈與稅且該筆捐贈不得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日前發現年逾80歲之劉先生出脫名下數筆價值不斐建地與近親,收取土地價款8,000萬餘元,因劉君係某廠商之負責人,對該筆款項之流用情形值得瞭解,乃報經財政部核准進一步追查資金去向,查得部分資金係捐贈予某國立大學、部分資金捐贈予某共善堂等。
國稅局指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或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劉翁生前數月將建地出售,收取鉅額價款,經國稅局調查結果,其出售之土地款除用以清償個人銀行債務外,部分餘款捐贈予某國立大學,因受贈團體為政府機關,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且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列為捐贈年度之扣除額;至捐贈予某共善堂部分,因該堂未立案未符合上開法條規定,則須依規定期限申報贈與稅且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不得列為捐贈年度之扣除額。由此以觀,劉翁積聚資財,廣發慈悲得善緣,惟因捐贈不同單位,而產生不同之課稅效果,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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