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才培訓支出如不符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投抵優惠將大打折扣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員工是企業最重要的資源,優秀的員工是企業競爭之原動力,所以各家企業積極擬定人才培訓計畫,不惜重金,培育受僱員工,希望藉此提升員工專業技能及企業競爭力。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大家,公司投入人才培訓支出,如果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相關規定,還有申請適用抵稅的優惠。
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人才培訓支出,指公司為培育受僱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費用。所稱辦理,包括自行辦理、聯合辦理及委託辦理,其屬委託辦理者,受託代訓機構必需是合法登記之訓練機構。
該局最近在審核甲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公司列報適用投資抵減人才培訓之員工差旅費達2,000餘萬元,經深入瞭解,該項支出係為了熟悉機器操作及瞭解生產機器之特性,而派員至原廠確認交貨規格或接受機台結構、裝機流程、操作技巧及事後維修等技術訓練,乃進一步查核原購買機器之合約,載明該機器之售價包括訓練費(師資及教材等),所以該訓練費係進貨成本之一;且該國外原廠亦非合法之訓練機構,尚非屬為培育受僱員工之訓練活動費用,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獎勵目的不符,依規定剔除該費用,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600餘萬元。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於申報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有關之人才培訓支出時,除應注意費用內容是否符合前述條例規定之範圍外,更應注意其性質是否為培育受僱員工之訓練活動費用?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獎勵目的是否相符?以免遭核定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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