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對稽徵機關否准申請稅捐減免或退稅等,不須踐行復查程序,可直接提起訴願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核課處分如有不服,必須先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不服,始可提起訴願;至於對其他非屬稅捐核課之處分(例如:否准減免地價稅、申請退稅之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民眾如對於該處分有不服,依同法第14條規定,應於行政處分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且係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