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各種繳稅收據至少保存5年,以保障權益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催繳欠稅時,總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表示,其稅款已經繳納完畢,為什麼還會接獲補發稅單?並表示收據已丟棄未保存,該怎麼辦?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法規定,稅捐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其徵收期間為5年。所以,納稅義務人完納稅捐之收據應保存5年為妥,如遇有已繳納之稅捐仍被稅務局催繳者,可將繳納收據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連同補發的稅單寄還稅務局;如未保存該繳納收據,則需至其確認繳納之銀行申請繳納證明。否則,對於補發的稅單仍應於改訂期限內繳納完畢。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各項稅捐繳納收據要記得保存,不要隨意丟棄,以保障自己權益。如尚有其他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撥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