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詢問,其任職於直銷公司,最近發現該公司有涉嫌逃漏稅情事,他應如何檢舉?可領取多少檢舉獎金?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當民眾發現任何公司或個人有逃漏稅情事時,請詳細敘述被檢舉人之姓名、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請敘明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及其違章漏稅之情節及事實並提供可供偵察及調查之文件或資料與線索(或違章證物)等,以真實姓名及確實住址,用書面、電話或言詞方式,向所轄之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提出檢舉(匿名或未具真實姓名、地址或經查明身分不實者,除檢舉內容具體,否則稽徵機關將不予處理),國稅局等稽徵機關為了便利民眾檢舉逃漏稅,均設有檢舉專用電話及信箱,民眾可多加利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03條規定,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20%,獎給舉發人;惟民眾常誤解,其所舉發之公司、商號應逃漏巨額稅捐,為何只領取到少數檢舉獎金,似與事實不符?原因在於民眾向所轄稽徵機關舉發商家逃漏稅時,未能提供完整違章事證及明確可供偵察及調查之資料與線索,舉例來說,例民眾於某商店購買1顆7元的茶葉蛋,經多次索取發票,店家拒不給予,遂向國稅局電話檢舉,經國稅局查獲店家因漏開發票而逃漏大額稅捐,惟因民眾所提供之事證僅為店家漏開7元發票1張,而稽徵機關核發之獎金係以舉發金額比例核算,金額當然也與想像有所出入了。
該局最後強調,前項告發或檢舉獎金,必須於稽徵機關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後,依規定才通知原舉發人限期領取,若有民眾遲未收到稽徵機關通知領取檢舉獎金,可能是納稅義務人尚未繳納罰鍰,而非稽徵機關作業的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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