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取消按特別稅率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行政院今(100)年6月8日發函財政部,同意取消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按10‰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租稅優惠,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以維租稅公平。

  該局說明,為解決停車問題,財政部會同內政部於83年間報奉行政院核定,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准依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之相關規定按10‰之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惟此一措施受外界批評易造成財團養地,引發社會大眾負面觀感,經檢討後由財政部會銜內政部陳報行政院建議限縮該等停車場用地適用稅率10‰課徵地價稅之範圍,行政院已經同意該建議案,因此,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核准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將不再適用10‰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已核准在案適用10‰稅率之臨時路外停車場,應自停車場核准設置年限屆滿之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