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購買預售屋取得使用執照時應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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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因此,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雖以承買人為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於取得使用執照時,仍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買賣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契稅條例第26條規定,如有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請購買預售屋之民眾,依規定報繳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電話詢問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