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稅捐逾期未繳,會被加徵滯納金並遭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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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稅單合法送達納稅義務人後,如逾繳納期限未繳納,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者,會被加徵15﹪滯納金,且依同法第39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處將視個案情形,執行扣押義務人銀行存款、薪資或查封其不動產…等。
稅務局呼籲民眾於收到稅單時,應注意繳納期限,依限繳納,避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加重負擔。移送執行後如因經濟狀況無法一次繳納,可向行政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納,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