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房屋空置不使用 依用途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林先生幾年前在市區買了1棟房子,隨即出租給他人營業使用,這些年來房屋稅均以營業用稅率課徵,但今年承租人不再續租,林先生收回房子,並將戶籍遷入,再申請房屋變更使用,想以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結果卻是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事後林先生向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詢問,才知道該屋原來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店舖,因林先生家人雖戶籍遷入,但並未入住而導致該屋空置不使用,所以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核課房屋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空置房屋,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分別按下列情形核課房屋稅:(1)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非住家用(包括營業用與非營業用,如辦公室、商場、店舖、工廠、倉庫、停車場、事務所…等)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2)所載用途別為集合住宅、住家用、農舍等,則可以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3)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
如果您仍有其他稅務上相關疑問,請洽稅務局詢問,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