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領取獎學金之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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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按現行印花稅法,公私立學校學生領取獎學金所書立之收據或印領清冊,無免稅規定,學生領款時書立之憑證,應按金額4‰,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該局指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2項,課稅憑證之「銀錢收據」係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因此,學生領取獎學金,無論是開立收據或是於印領清冊簽收,皆應貼用印花稅票。 公私立學校之獎學金發放承辦人員,如有貼用印花稅票之問題,歡迎撥打電話8226121-138向該局財產稅科消費稅股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