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積極推廣國內電子發票的運用,於96年10月31日以台財稅字第0962400166號令重新修正「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進一步放寬使用電子發票資格限制,並調降保證金金額,以期降低營業人使用成本,有效提昇我國企業競爭力。
本次修正內容除文字細部調整外,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降營業人對非營業人交易使用電子發票之保證金,由原規定之新臺幣300萬元調降為新臺幣200萬元。(修正規定第18點第1項)
二、新增由總機構統一繳納保證金,分支機構得免予繳納之規定。惟前提必須該營業人業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方可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繳納新臺幣500萬元保證金,分支機構申請時即可免予繳納。(修正規定第18點第2項)
三、新增利用型錄或電視購物頻道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在符合特定條件時,得申請使用電子發票,使B2C電子發票營業人運用範圍更為擴大。(修正規定第18點、第19點及第22點)
修正後之「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全文,民眾可連結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http://www.einvoice.nat.gov.tw)查詢,並歡迎提出您寶貴意見供我們後續改進參考,共同建立更健全之電子發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