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國稅局] 100年7月28日公告99年度第1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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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9年度第1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符合財政部100年5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000102840號令規定,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者,將於100年7月28日在中國時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該局公布欄及網站辦理公告。&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核結果若屬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之案件,稽徵機關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並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該局指出,99年度綜合所得稅採網路申報、稅額試算線上確認及100年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或遞送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退稅案件,經核定係屬第1批退稅案件,其中經國稅局核定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之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於100年7月28日辦理公告。&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須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查詢。對核定之內容若有記載或計算錯誤者,應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2項規定,於公告生效日翌日起算10日(100年8月7日,星期六,順延至100年8月9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核定之處分若有不服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公告生效日翌日起算30日(100年8月27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事關納稅義務人權益,請特別注意。&(聯絡人:徵收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