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 解除土地移轉契約5年內可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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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雙方協議解除買賣契約,共同申請撤銷原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並退還已繳稅款,土地增值稅退稅請求權,自契約解除之日起算5年,逾期則不予受理。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公法請求權,原則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某甲與某乙於99年4月30日訂立土地買賣契約,並同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同年5月完納土地增值稅款10萬元,遲遲未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過戶移轉登記,直至100年4月15日雙方協議解除買賣契約,自該日(4月15日)起5年內,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共同向申報土地增值稅之稅捐機關申請撤銷土地現值申報,並退還前所繳納10萬元土地增值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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