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 漏報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定期存單,遭國稅局補徵遺產稅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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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贈與配偶之財產,雖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但該贈與行為倘係於死亡前二年內所發生,仍應將該贈與財產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申報。
中區國稅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最近查獲一案例,被繼承人甲君於99年12月5日死亡,繼承人於100年5月1日申報遺產稅,被查獲甲君死亡前99年1月10日將其名下定期存款600萬元到期解約後,轉存為妻乙君名義之定期存單,並未辦理不計入贈與總額申報。乙君以為該定期存單雖屬甲君死亡前二年內之贈與,因免課贈與稅,故無須併入遺產申報,雖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免課贈與稅,惟因甲君贈與之時點係在其死亡前二年內,依法第15條規定仍應計入甲君遺產課稅,繼承人未依規定將該贈與財產600萬元併入甲君遺產總額申報,遭該局補徵遺產稅並處罰鍰6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雖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惟如屬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之贈與,仍應併入遺產申報,以免漏報受罰。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上該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李美玲,電話:04-23051111轉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