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受託代購貨物交付與委託人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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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應視為銷售貨物。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該局說明,A公司受消費者委託向國外訂購名錶,並收取佣金,但A公司向國外購置該名錶時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將錶交付給消費者時亦未依視為銷售貨物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僅就佣金收入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其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5%罰鍰;另就未依視為銷售貨物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除追繳本稅外,按所漏稅額處1至10倍罰鍰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受託代購之交易行為,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且交付代購貨物時,記得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何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