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貨時已開立發票,但未申報銷售額,經調查後補報仍應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但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按照稅捐稽徵法規定,可免除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甲公司於94年11月間銷貨給乙、丙、丁等3家公司,銷售額1百萬餘元,雖有開立發票給買受人,但未申報,逃漏營業稅5萬餘元,經該局查獲,處2倍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是一時疏忽漏報銷售額,但已於接獲國稅局調查通知函前自行補報及補繳稅款,足證其非蓄意漏報。申經復查及訴願決定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仍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南區國稅局為調查甲公司營業稅申報案件異常資料,已於95年3月15日發函請甲公司到該局說明,申請人在95年3月16日才補報及補繳稅款,沒有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的適用,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除了要依規定開立發票外,還要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及繳納營業稅,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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