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管理顧問公司向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收取之費用,非屬代收代付性質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現今都市大樓公寓林立,為維護住戶安全,大多透過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聘僱管理員負責保全業務。管理顧問公司向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收取服務費用時,往往因契約已載明為代墊性質,故未開立發票,惟南區國稅局近日發現有少數業者收取費用,實質上未具備代收代付性質,乃予依法補稅處罰。
該局日前查獲某大樓管理顧問公司承攬多間大廈保全業務收取鉅額服務費用,並未全額開立發票,該公司表示所收取管理員薪資等費用係屬代收代付性質並有契約為憑,主張應免開立發票。該局深入調查發現,該公司負責管理員之應徵、教育、訓練、督導、考核、管理,所給付之薪資亦係由該公司辦理扣免繳申報並列報為薪資費用,足見其與管理員間確有僱傭關係存在,故該公司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收取管理員之薪資、勞保、健保、意外保險、醫療保險等費用,雖形式上以契約訂定代為墊付,惟其實質應係該公司提供保全服務所取得代價,應屬銷售勞務而非代收代付性質。經追查相關契約及資金往來資料,查得該公司短漏開銷售額2千餘萬元,除須補徵營業稅外,並就漏報銷售額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採擇一從重處罰。
國稅局說明,大樓管理顧問公司向大樓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收取費用,支付予管理員之薪資,是否屬代收代付性質,應就該公司與大樓住戶或管理委員會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及該公司與管理員間有無僱傭關係認定,若該公司與管理員間有僱傭關係,則其收取之費用即非屬代收代付性質,係屬該公司收入之一部分,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呼籲,如有上述短漏報情事者,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莫存僥倖心態,以免被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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