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遷移地址應辦變更登記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遷移原登記營業地址繼續營業,未於營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營業登記,一旦被國稅局查獲,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將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
南區國稅局指出,該轄內甲公司遷離原登記營業地址繼續營業,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經該局查獲,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處罰鍰1,500元。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公司還在營業並無違法。
經該局復查結果認為:甲公司登記的營業地址已經遭法院拍賣給乙君,並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而乙君並未與甲公司訂定租賃契約,該地址沒有堆放任何存貨及辦公設備,甲公司顯然已非於該址營業,卻未於營業地址發生變更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營業登記,乃予維持罰鍰原處分。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如有遷移登記營業地址繼續營業,應依規定申請變更營業登記,以免被查獲處罰而得不償失。
如有疑問請洽:
法務一科郭科長,聯絡電話:06-2298066 彙總編號:9702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