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財產之課徵遺產稅規定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並分別就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內容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1規定計算遺產價值。如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且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係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信託利益課稅規定,信託財產雖為免徵遺產稅或不計入遺產之土地(如公共設施保留地、作農業使用之農地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惟被繼承人(受益人)所遺為「權利」遺產,已不符合針對「土地」免稅之規定。另信託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地上權登記或有違章建物占用等之情形,依規定按土地時價(公告現值)減除規定之金額(如訂定三七五租約土地減除公告現值三分之一)後之餘額計算遺產價值。
該局最近受理一件遺產稅申請復查案,申請人列報××地號土地不計入遺產,經查核該等土地係被繼承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權利之信託土地,應依土地公告現值核算信託權利價值約4,000萬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申請人主張系爭信託土地係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巷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規定,應不計入遺產課稅。惟因系爭土地係被繼承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權利之信託土地,其遺產標的為「權利」,與前揭不計入遺產標的為「土地」之情形明顯不同,無該條款規定之適用,乃駁回其復查。
(聯絡人:法務二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