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分期繳納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經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准予分期繳納之欠稅案件,請依限繳納各分期應繳之稅款,以免分期權利遭廢止,需一次繳納尚未繳納之欠稅。
該局說明,遺產稅及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申請分12期以內繳納,除此以外,其他各稅尚無得分期繳納規定;惟移送執行之欠稅案件,若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此類欠稅案件雖經行政執行處准予分期繳納,因已逾稅法規定繳納期限,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應加計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又經行政執行處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處得廢止之。分期繳納一經廢止,即應一次繳納應繳之欠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除注意稅捐繳納期限外,逾限未繳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已依行政執行法申請分期之案件,應依各分期之期限繳納,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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