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於法院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補償款屬應課徵遺產稅財產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免徵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可檢附主管機關出具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以適用免稅規定。
該局最近受理一件遺產稅申請復查案,申請人主張所列報經提存之款項5百餘萬元,係被繼承人所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經用地機關於其生前徵收提存款項,且已逾領取期限無法領回,應予減除遺產價值。經該局以提存款並非公共設施保留地,除不符前揭都市計畫法規定,且迄未提示無法領回之證明資料,乃駁回其復查。
該局說明,首揭都市計畫法係針對「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上揭個案被繼承人原所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既於死亡前經用地單位徵收而不存在,即無免稅之適用,且可領取之徵收補償款係因繼承人糾紛,經用地單位依規定予以提存,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課徵遺產稅之動產,如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法確無法領回,納稅義務人當可檢附證明資料主張無此項遺產。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常發現漏報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領取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款而被處罰鍰,納稅義務人雖主張因不諳法令規定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不應處罰,惟既經國稅局查獲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應領徵收款漏未申報,縱非故意仍難謂無過失,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處以罰鍰。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