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舉辦活動收取費用,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日發現有部分基金會舉辦體驗營(如國內、外冬、夏令營)收取費用,誤以為其係屬財團法人且設立之宗旨又非以營利為目的,得免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基金會對外舉辦國內、外冬、夏令營收取活動費用,該行為已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課稅範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第32條、第35條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自動報繳營業稅等,不因屬財團法人或設立之宗旨係非以營利為目的,得免徵營業稅,未依法辦理者,查獲後除補徵稅款外,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進一步表示,基金會等類似之機關、團體、組織,若有經營或辦理前揭之活動,一定要主動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