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培訓員工附設之訓練機構未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不能認列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為創造企業競爭力,各家企業積極培育受僱員工,提升員工專業技能,不遺餘力!部分公司甚至設立專責訓練機構以培訓員工。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提醒大家,公司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建築物折舊費用及專責辦理教育訓練人員之薪資是屬於人才培訓支出,還可申請抵稅之優惠,惟必須特別注意公司所附設之訓練機構須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才能適用抵稅優惠之規定。
該局最近在審核轄內某公司93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組織設立「○○知識學習中心」,並列報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建築物折舊費用及專責辦理教育訓練人員之薪資所支付之人才培訓支出計370餘萬元,申請適用抵稅優惠。但是,經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發現該公司所設立之「○○知識學習中心」並未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許可,與「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不符,不能適用抵稅規定,爰予剔除後補徵稅款111餘萬元。
國稅局指出,公司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如果不是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許可,該訓練機構之建築物折舊費用、租金及專責辦理教育訓練人員薪資等相關支出,並不符合投資抵減辦法的規定,不能適用抵稅的優惠。
該局特別提醒各營利事業,要密切注意投資抵減的相關規定,以免喪失抵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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