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滯欠本稅未達新臺幣50萬元,惟加計滯納金、利息等欠繳稅額達新臺幣50萬元,仍會被限制出境!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邱先生問:個人欠繳綜合所得稅本稅未達50萬元,為何會被財政部通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回覆: 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或關稅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其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96年1月2日更名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而上開「欠繳稅款」,依財政部73年10月24日台財稅第61849號函釋,應包括本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教育經費或教育捐在內。 國稅局說明,邱先生欠繳個人綜合所得稅本稅雖未達50萬元,惟加計滯納金、利息等欠繳稅額後已達50萬元,稽徵機關即可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國稅局呼籲民眾,若有欠繳稅款請儘速繳清,以免出國權益受到影響。【#118】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君慧 聯絡電話:(07)5874709轉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