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停車場供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使用並收取費用,是否免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某學校之職員黃小姐來電詢問,她服務的學校將停車場供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使用並收取費用,是否要課徵營業稅?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免徵營業稅;學校提供停車場予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使用,係屬學校提供之教育勞務範圍,因此學校所收取之停車場收入,依前揭規定免徵營業稅並免辦營業登記。 黃小姐另外詢問,若將學校停車場招商承包經營或提供予校外人士使用,是否也可以免徵營業稅?。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如果停車場係由外面廠商承包經營或提供予校外人士使用,則無前揭免稅規定之適用,仍應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呼籲,有關學校停車場課徵營業稅事宜,如有任何疑義,歡迎來電0800-000-321洽詢或進入本局網站http://www.ntak.gov.tw查詢相關稅務問題。 【#113】 新聞稿提供單位: 三民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秀珠 聯絡電話:(07)3228838轉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