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利息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楊先生問:個人取自證券公司之利息,是否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得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自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所稱「金融機構」,依銀行法第29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業務。並依同法第20條規定,本法所稱銀行,係指商業銀行、專業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上揭銀行法所稱銀行,得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其中信託投資公司所收受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具有存款性質。另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依信用合作法、農會法、漁會法有關規定亦得辦理收受存款業務。至於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金融公司、證券公司及投資公司,均不得辦理收受存款業務。依此,納稅義務人取得商業銀行、專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之存款利息均可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至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金融公司、證券公司及投資公司等,因不得辦理收受存款業務,因此楊先生取自證券公司之利息,應非屬存款之利息,自無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適用。【#109】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余曜吉 聯絡電話:(07)3317077分機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