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持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是否須等確定才可申請查調債務人之所得及財產資料?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林小姐問:持有法院核發尚未確定之假扣押裁定,可否據以申請查調債務人之所得及財產資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回覆: 債權人持有法院核發之假扣押、假處分裁定等載有以提供擔保為條件之執行名義,無須再等確定,即可申請查調債務人之所得及財產資料。 國稅局說明,林小姐只要檢附申請書、國民身分證正(影)本、印章(或簽名)及前述經法院核發之假扣押裁定書正(影)本,無須等法院核發確定證明書,即可至各國稅局或所轄各稽徵所,據以申請查調債務人之所得及財產資料。至若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或簽名)。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應將該影本留存備查。【#105】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薛如萍 聯絡電話:07-5874709轉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