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之租金支出如何列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至,經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有關如何列舉申報租金支出扣除額之問題及該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自行居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可列報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已列報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再行扣除。申報扣除時應檢附: (一)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書及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等) (二)租屋供自住之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一人,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檢具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文件。 該局又指出,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另請家長注意,子女在外就學,如有在校住宿,請保存好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收據影本,以備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用。 國稅局特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至,請提早備齊列舉扣除之各項費用支出之相關文件,待申報時請依規定辦理,以維護納稅權益。【#104】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慧蓉 聯絡電話:(07)3302058轉2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