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單位以非即期支票支付租金,出租人尚未向銀行提示兌現,應否辦理扣繳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某公司張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96年間每6個月以非即期支票支付予個人房東租金,至今房東尚未向銀行提示兌現,是否應辦理扣繳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司以非即期性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該支票所載之發票日,依法辦理扣繳所得稅。個人也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所屬年度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惟如支票屆期向銀行提示未獲兌現,依據收付實現原則,准依實際清償時列為清償年度之所得。因此張小姐之公司應依照所開立之非即期支票所載發票日所屬之年度依法辦理租賃所得扣繳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期限為次年1月底前,請注意申報時限,避免逾期申報受罰。【#102】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張簡適慧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