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變更,記得申請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9條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另同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所以原來已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無論是經由贈與、繼承或買賣等方式移轉,只要土地所有權人一經變更,就會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因事關納稅義務人權益,該局呼籲新所有權人辦妥土地移轉登記後,要記得提出申請,經該局審查核准始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其他如有任何地價稅的疑難問題,也可以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向該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