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簽訂買賣及承攬契約可節省印花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契約當事人將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作概括之承攬,或屬同一契約書包括買賣標的物及安裝試車等完成一定工作之混合契約,依稅法規定該合約應以承攬契據稅率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或繳納印花稅,但分別簽訂買賣及承攬契約可節省印花稅。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同一契約書中如屬包含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兩部分之概括承攬(統包)工程合約,或是買賣合約書中內容載有買賣標的物及安裝試車等完成一定工作者,該等契約書即具有買賣動產契據及承攬契據2種性質之同一憑證。雖買賣動產契據每件只須貼印花稅票新臺幣12元,但因同一份契約兼具承攬契約性質,依規定應以較高之承攬契據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一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特別呼籲納稅人應注意同一合約如具有2種以上性質時,可分別書立契約按各該契約型態應貼用之稅率貼用印花稅票或繳納印花稅,以節省經費及避免因混合契約貼用不足印花稅票,經稅捐機關查獲被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