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遲付款加收之利息或違約金須課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納稅人來電詢問,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或違約金是否需要課徵營業稅?國稅局說明,所謂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或違約金係屬上開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於加收利息或違約金時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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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科楊科長,聯絡電話:06-2298052 彙總編號:9702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