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1年以上自用住宅用地與建商合建分屋並出售免辦營業登記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該局指出,個人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並出售分得之房屋,核屬營業稅法規定應課徵營業稅之範圍,除提供土地之所有權人係屬個人,且係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與建設公司合建並出售分得之房屋者,可免辦營業登記,按其出售房屋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外,其餘提供土地合建者,出售分得之房屋,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查核發現某個人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該土地未符合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該個人出售分得之房屋,惟未依上述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該局遂按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核定補稅及處罰。
該局籲請個人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並出售分得之房屋,所提供之土地未符合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者,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