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後再欠繳稅款或罰鍰達規定標準者得併案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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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欠稅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欠稅金額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及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規定,得由司法機關或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該局指出,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被限制出境後,如經發現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另有欠繳已確定之稅款或罰鍰,其金額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25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時,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併案列管。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欠稅應儘速依限繳納,切勿心存僥倖,如遭限制出境或併案限制者,除須繳清全數欠稅款外,還需繳納滯納金及滯納利息等,始得解除出境限制。
(聯絡人:徵收科謝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