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事業單位稅籍資料異動須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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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非營利事業單位(如營利事業籌備處、執行業務者、機關、團體、學校、職工福利委員會、大樓管理委員會等)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為辦理扣繳作業或帳務處理,可向管轄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編配統一編號。
該局指出,非營利事業單位於配賦統一編號後,如設立登記之事項變更,例如扣繳單位名稱更改、負責人更換或地址遷移等情形,於向主管機關辦妥變更登記後,持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登記證書、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負責人當選證明書、職工福利登記證等之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辦理變更,使稅籍資料保持正確、完整,以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
該局呼籲,為加速退稅服務,非營利事業單位亦可向各分局、稽徵所申請採用「劃撥轉帳退稅」,將退稅款直接撥存帳戶,快速又方便,且免除支票兌領手續。
(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