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稅課徵「住家用」稅率及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常易使納稅義務人混淆不清,為使納稅義務人明瞭,稅務局特別提出說明。
房屋稅之課徵稅率,係以房屋使用情形為認定標準,納稅義務人所有房屋實際已作住家使用,該房屋不論是出租他人或供自已作住宅使用,依照房屋稅條例之規定,可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住家用」1.2%稅率課徵房屋稅;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者,需房屋無出租、無營業並供自用之住宅使用,且土地上座落房屋需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為限,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為千分之二不累進特別稅率,且需申請日期在9月22日前(即開徵40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合於規定者即自當年期起適用,逾期申請則自次年起始能適用。
稅務局舉例說:如將房屋出租,承租人仍作住家使用時,則仍可按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如出租後,其使用情形係提供私人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補習班等使用,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惟如係作商號、公司或工廠等營業使用,則要以營業用稅率3%課徵;但是以上情形因房屋已經出租或營業,土地之地價稅則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千分之2課徵。兩者適用情形及條件課徵稅率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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